(2016)内0523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耿小军与被告孙清宇及第三人开鲁县开鲁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小军,孙清宇,开鲁县开鲁镇振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244号原告耿小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孙清宇,男,4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第三人开鲁县开鲁镇振兴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坤,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小军与被告孙清宇及第三人开鲁县开鲁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小军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465.00元,减半收取232.50元及勘验费650.00元均由原告耿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志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