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怡能,杨石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怡能,农民,被执行人杨石山宝,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怡能与被执行人杨石山宝人格权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全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石山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怡能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杨石山宝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石山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怡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石山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怡能可持本��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全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伟审 判 员  闫传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