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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国齐与陈贺、陈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齐,陈贺,陈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齐,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贺,男,1985年6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万君,男,1954年8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杨国齐与陈贺、陈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国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