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8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继菊、李军等与李强、曹红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菊,李军,李建军,李铁军,李强,曹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8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继菊,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铁军,居民。被执行人李强,农民。被执行人曹红玲,农民。本院在执行刘继菊、李军、李建军、李铁军与李强、曹红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车辆,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