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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楠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楠,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053号原告贺楠,男,1991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彭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楠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楠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贺楠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