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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綦琦与薛翠梅、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薛翠梅,綦琦,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5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翠梅,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綦琦,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号甲。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薛翠梅因与被申请人綦琦、青岛世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薛翠梅于2016年9月12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薛翠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翠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