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民初1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阎宗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阎宗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594号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法定代表人:熊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阎宗堂,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吉乐大道50号1单元12-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阎宗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能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