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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夏纪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纪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纪来,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公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纪来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昝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纪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纪来于2013年3月15日上午,至本市崂山区某村梁某家,摘锁入室,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950元。被告人夏纪来于2016年5月27日10时许,至本市崂山区某村杜某家,爬窗入室,窃得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夏纪来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交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收据复印件,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杜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夏纪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纪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电脑主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纪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夏纪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纪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盗赃物部分追缴发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纪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群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