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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付强与张永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强,张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刘付强。被执行人张永霞。本院在执行刘付强与张永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子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