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付强与张永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强,张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刘付强。被执行人张永霞。本院在执行刘付强与张永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临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子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