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戚惠法与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惠法,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江行初字第182号原告戚惠法,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原告戚惠法诉被告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惠法诉称,2008年3月中旬,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拆迁指挥部在彭埠镇新风村展开拆迁工作,组织实施所谓杭州铁路东站工程征迁工作。该征迁指挥部只是相关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权实施拆迁工作,完全是诈骗行为。该征迁指挥部先后对原告采取欺骗、恐吓、要挟等恶劣手段,迫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692号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补偿数额原告不能重新购买条件相对的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诉争协议无效,原告通过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告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拆迁指挥部不属合同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畴,没有合同主体资格,该征迁指挥部不是在杭州市房屋管理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的具有拆迁或征迁资格证的单位,不是杭土资拆许字(2008)第004号拆迁许可证列明的动迁机构。标的房屋属戚惠法户共有不是原告个人所有,戚惠法户为五人包括戚惠法、蔡月娥、戚佳雯、施水泉、冯美珠,诉争协议只有戚惠法一人签字,属无效处分行为。因被告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拆迁指挥部没有合同主体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此应由设立人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签订的692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戚惠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斯文丽代理 审 判员 易 欣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