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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双辽市博来德农用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世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博来德农用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范世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559号3双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博来德农用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国玉,律师。被执行人范世儒,男,4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双山农场腰坨。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博来德农用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世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风华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