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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宋江伟与赵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江伟,赵铁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885号原告宋江伟,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被告赵铁民,男,汉族。原告宋江伟诉被告赵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江伟提供的被告赵铁民地址无法送达又无法提供被告赵铁民其他信息,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江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宋江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迎鸽审判员  吕 镁审判员  师晋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