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宣梨静,刘秀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14号原告:宣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4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