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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宣梨静,刘秀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514号原告:宣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某,4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