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邢东祥,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东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邢东祥,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委。被执行人XX,男,36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申请执行人邢东祥,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欠申请执行人邢东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000元,本息共计34000元,于2016年6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申请���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9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