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与武汉三原色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教育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武汉三原色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3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薛刚敏,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晓宁,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俊钢,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武汉三原色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欣。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江人资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三原色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的江人资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武汉三原色儿童潜能教育娱乐有限公司:经调查、检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拖欠刘倩等1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柒万玖仟柒佰陆拾伍元(¥79765.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拖欠刘倩等1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柒万玖仟柒佰陆拾伍元(¥79765.00),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江人资监罚催字(2016)第7号《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人资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拖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江人资监罚字(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