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1363号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住所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46号,负责人:谭威。委托代理人:李金明,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湘乡市东风路61号。负责人:王嘉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85,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