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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秩富与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秩富,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184号原告:王秩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桥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96220878。法定代表人:齐化东。原告王秩富与被告台州市联华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王秩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秩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秩富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