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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魏福财、魏珊珊、赵振国与金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财,魏珊珊,赵振国,金立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64号原告:魏福财,住敦化市。原告:魏珊珊,住敦化市。原告:赵振国,住敦化市。被告:金立春,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财、魏珊珊、赵振国诉被告金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福财、魏珊珊、赵振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福财、魏珊珊、赵振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福财、魏珊珊、赵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福财、魏珊珊、赵振国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