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建玲与张海唤、杨秀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玲,张海唤,杨秀娟,杨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367号原告李建玲,居民。委托代理人温世湘,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唤,居民。被告杨秀娟,居民。被告杨丹,居民。原告李建玲与被告张海唤、杨秀娟、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刚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世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海唤、杨秀娟、杨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玲诉称,被告张海唤的丈夫杨广宁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由被告杨秀娟、杨丹提供担保。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海唤、杨秀娟、杨丹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张海唤的丈夫杨广宁(已病故)向原告李建玲借款50000元,约定2014年8月28日还款,逾期每日按250元收取违约金25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杨秀娟、杨丹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还清为止。现原告李建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张海唤、杨广宁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证明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海唤的丈夫杨广宁向原告李建玲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海唤、杨广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广宁虽然已病故,但被告张海唤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款约定违约金过高,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被告杨秀娟、杨丹自愿为被告张海唤借款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还清为止,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承诺之日起二年。综上,对原告李建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玲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24000元止)。被告杨秀娟、杨丹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张海唤、杨秀娟、杨丹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芸芸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