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1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幼雪与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幼雪,张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幼雪,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张玉清,男,1952年9月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林幼雪与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