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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鞠以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鞠以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2530号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单元1-4。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该公司经理,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鞠以翠,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鞠以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阳家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仁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