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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封玉华、周建华与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玉华,周建华,李佰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封玉华,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佰件,男,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封玉华、周建华与被执行人李佰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金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