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邱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832号起诉人邱雪,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2016年9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邱雪的起诉状,称其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微信方式与被起诉人江灵光沟通38人宣传照拍摄事宜,确定费用为12000元。并于2016年4月28日支付50%定金6000元到被起诉人江灵光的支付宝账户。但2016年4月30日因宣传照部分人员在外地来不及赶回杭州,需要调整拍摄时间引发争议,双方就退还定金协商不成。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退还预付款6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邱雪诉江灵光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现有材料,由于双方当事人等均不在本院辖区,与本院无连接点,无权行使管辖权,应当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邱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审 判 员 李 延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