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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富春与王培松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春,王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329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春,男,1971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培松,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张富春申请王培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富春于2016-8-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