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李会仙、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会仙,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161号申请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会仙,女,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李会仙、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38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会仙在银行的存款8647.1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会仙已死亡,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翠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