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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泾县乡村土菜馆与被告朱建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乡村土菜馆,朱建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594号原告:泾县乡村土菜馆。被告:朱建明。原告泾县乡村土菜馆与被告朱建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泾县乡村土菜馆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泾县乡村土菜馆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乡村土菜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泾县乡村土菜馆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