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梅文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梅文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70号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贺建斌。委托代理人:雷永忠,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梅文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与被告梅文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