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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昭辉、刘利民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昭辉,刘利民,吴金明,岳仲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昭辉,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车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1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被告人刘利民,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1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候审,现住迁安市。被告人吴金明,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1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被告人岳仲得,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废品收购站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1月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昭辉、刘立民、吴金明犯盗窃罪,被告人岳仲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昭辉、刘立民、吴金明、岳仲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杨昭辉、被告人刘立民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晚上值班时,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金明、杨某(另处),将该公司机动部维修车间院内及库房内、炼铁二厂存放的废铁、焊条铜棒、焊把线、铜套、双排县等物品盗走变卖获利。被告人岳仲得明知是被盗物品仍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昭辉、被告人刘立民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机动部维修车间东侧库房,将库房内存放的22箱打桥牌电焊条盗走,后卖至迁安市野鸡坨镇南侧王海雷的废品站。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焊条价值人民币2288元。2、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杨昭辉、被告人刘立民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机动部维修车间院内,将院内存放的450公斤废铁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675元。3、2015年2月中旬,被告人刘立民、被告人吴金明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二厂,将450公斤废铁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540元。4、2015年2月下旬,被告人刘立民、被告人吴金明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炼铁二厂,将450公斤废铁盗走,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540元。5、2015年6月27日晚,被告人杨昭辉、被告人刘立民、被告人吴金明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机动部维修车间西侧库房,将库房内的双排线50米,紫铜棒48.47公斤,黄铜棒82.08公斤,焊把线170米及一个铜套盗走。次日早晨,被告人杨昭辉、被告人刘立民将被盗物品卖至迁安市迁安镇毛洼村东被告人岳仲得经营的废品站。被告人岳仲得明知是被盗物品仍予以收购。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87元。6、2015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昭辉、被告人刘黎明、被告人吴金明、杨某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机动部维修车间西侧库房,将库房内406公斤黄铜棒盗走。后将被盗黄铜棒藏匿至炼铁二厂库房内,未及变卖即被查获,经迁安市价格任重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42元。综上,被告人杨昭辉作案既遂3起,涉案人民币15050元,未遂1起,涉案价值13642元;被告人刘立民盗窃作案既遂5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3642元;被告人吴金明盗窃作案既遂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3642元,未遂1起,涉案价值13642元;被告人岳仲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20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昭辉、刘立民、吴金明、岳仲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唐山市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丢失物资明细,工况产品购销合同及清单,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证明,办案经过,收条,发还清单,证人杨某、王某1、王某2、石某、徐某、孙某、马某、田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昭辉、刘立民、吴金明、岳仲得的供述,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昭辉、刘立民、吴金明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岳仲得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昭辉、刘立民、吴金明、岳仲得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昭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立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吴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岳仲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