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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王仁军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富区向阳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任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5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某某给付抚养费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共计3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