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王仁军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富区向阳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任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5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某某给付抚养费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共计3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自动履行了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宿茂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