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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学顺与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顺,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民初1660号原告李学顺,男。被告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海,任主任。原告李学顺与被告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皮洼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皮洼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顺诉称:1999年当时的村长李学科动员我在村东地和村西边打两眼深井,并说你个人投资打井,村里面以后不再打井,如村里打井,先把你个人的井按合理价格赔偿再打。2014年上级给村里拨款叫村里打井,村长刘文海和村委委员周朝,给我写手续保证村里打井配套前按合理价格赔清。村里打的井2014年4月都配好套浇地用了,村委会把我的井和本村杜某某的两眼井都按每眼5万赔偿,给我10万,而我的两眼井配件都比杜某某的两眼好的多。我认为,村委会应该再多赔偿些,村委会也认为我的井配件好,同意再赔些,但村委会开了几次会没说成,2016年1月村委会同意我起诉,也同意叫我评估,并在评估清单上签了字,同意评估多少就给多少。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55020元及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刘皮洼村委会没有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意见。1、原村委会主任李学科证明。1999年动员原告个人投资在村东地和村西边打井,村里不再打井,如打井,按合理价把原告的井收回再打。2、现任村长刘文海,村委委员周朝证明。个人井与村委会井发生冲突,村委会要公平公正处理个人井,时间在村委会的井配套前解决。3、刘皮洼村委会证明。原告1999年打的两眼深井,每眼按5万赔,但原告的井配件较好,应再赔一些,但村委会解决不了,同意原告起诉。4、原告李学顺两眼深井评价清单。村委会成员都签了字,加盖有村委会章,一致同意评估,称评估多少给李学顺多少。5、河南省瑞丰资产评估事务所(2016)第209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原告的两眼井及配套设施评估为20.34万元。6、评估费5000元票据一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证明其在1999年打的两眼井及配套设施经与被告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价为20.34万元,评估费为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庭审调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所处的村位于火龙岗上,用水困难。1999年刘皮洼村委会动员原告个人投资在村东地和村西边打两眼深井,承诺村里不再打井,如打井,按合理价格将两眼井收回。后原告打成180米深井两眼,建成配套设施供村民浇地使用。2014年国家拨款让刘皮洼村委会打井,村委会根据承诺将原告和本村村民杜某某的井按每眼5万元补偿,共补偿原告10万元。但原告认为其打的两眼井及配套设施远远好于杜某某的井,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多补偿些,村委会开了几次会未果,同意原告走法律途径解决。诉前经原被告共同协商,于2016年4月25日,共同委托河南瑞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两眼深井配套设施和构建物及所占地进行评估。在原告提交的两眼深井评估清单上,被告的村委会成员均签字并写下,同意评估,评估多少给多少。2016年6月20日,经该公司评估价值为20.34万元,评估费5000元。本院认为:为解决本村浇地用水困难,1999年被告邀请原告个人投资建深井两眼,供本村浇地使用,并承诺以后村委会建井,将以合理的价格回收原告的两眼井,此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建两眼深井及配套设施。综上,双方的口头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对原被告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为有效合同。2014年国家拨款让村委会打井,被告虽按约定补偿给原告每眼井5万元的,但仍未弥补其经济损失,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为20.34万元。经审查,该评估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减去被告已补偿的10万元,被告应再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3400元,并承担5000元评估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李学顺经济损失103400元。二、被告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学顺鉴定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学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4元,由原告李学顺负担900元,被告浚县白寺乡刘皮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04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朝民审 判 员  高建明人民陪审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焕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