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道标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龙发福湘园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标,沈阳市皇姑区龙发福湘园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746号原告谢道标。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龙发福湘园饭店。经营者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标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龙发福湘园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道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兴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