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和秀、李广生、程秀红、李涵睿、李麒睿与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和秀,李广生,程秀红,李涵睿,李麒睿,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5302行初12号原告:赵和秀,女,汉族,1949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李广生,男,汉族,1949年9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原告:程秀红,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李涵睿,男,汉族,2010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李麒睿,男,汉族2004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李涵睿、李麒睿的法定代理人程秀红,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系原告李涵睿、李麒睿的母亲。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亚娟,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地址:云浮市星岩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黎致榕。委托代理人:莫国华,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公务员。原告赵和秀、李广生、程秀红、李涵睿、李麒睿诉被告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重新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自行撤销了发生争议的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其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秀、李广生、程秀红、李涵睿、李麒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和秀、李广生、程秀红、李涵睿、李麒睿负担。审 判 长 黄秀萍审 判 员 陈启荣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健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