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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秀阳与石家庄瑞朗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阳,石家庄瑞朗化妆品有限公司,赵冀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967号原告:张秀阳,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瑞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杜拥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赵冀青,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张秀阳诉被告石家庄瑞朗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秀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秀阳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