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良海与张六桥、张七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海,张六桥,张七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1301号原告:张良海,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六桥,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张七桥,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陈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峰,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良海与被告张六桥、张七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良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平、被告张六桥、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七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良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已垫付费用除外);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张六桥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安陆市棠棣镇陈河村项目部路段右拐弯时,与前方对向行驶由张良海驾驶的鄂K×××××号二轮摩托车相擦撞,造成张良海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及车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六桥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车辆已投保,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已垫付的费用,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应予以返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其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以鉴定结论过高为由提起重新鉴定申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张六桥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安陆市棠棣镇陈河村项目部路段右拐弯时,与前方对向行驶由原告张良海驾驶的鄂K×××××号二轮摩托车相擦撞,造成张良海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及车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六桥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良海无责任。张良海在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27天,共用去医疗费24003元。安陆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5日对张良海的伤情作出安陆涢正司法鉴定(2016)法医临床0355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张良海2016年5月28日交通事故所致人体损伤已构成Ⅹ(十)级伤残;2.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损失日90天,护理45天;3.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10000元。医疗费及鉴定费由张六桥垫付。同时查明,本案肇事车辆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0时至2016年12月14日24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张七桥,被告张六桥系借用该车辆。另查明,张良海的户口登记为农业户口。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争议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对安陆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安陆涢正司法鉴定(2016)法医临床0355号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鉴于张良海在事故中因伤致残,对其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伤害,结合安陆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及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保险公司在质证时认为原告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核,本案无法定的免赔事由,张良海的医疗费应按实际发生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结算票据所载金额据实结算。交通费为必要支出,本院酌定为600元。原告主张的车损,因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24003元、住院伙食补助1350元(50元/天×27天)、后期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688元(11844元/年×20年×10%)、误工费2869元(28305元/年÷365天×37天)、护理费3839元(31138元/年÷365天×4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72649元。因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张六桥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责情形,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45996元(医疗费损失10000元+其他损失35996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26653元,在扣除鉴定费损失1300元后,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25353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张六桥承担,扣减其已垫付25303元,多余款项原告张良海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张良海损失71349元(交强险45996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5353元);二、被告张六桥赔偿原告张良海损失1300元,扣减其垫付费用25303元,原告张良海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赔偿款后当日返还被告张六桥24003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张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六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毅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录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府东支行户名:安陆市人民法院账号:55×××46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