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与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战世芳,经理。被执行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朱长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延边众星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3105元,案件受理费7750元,申请执行费11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3907元后将该账户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道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