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民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利辛县市场服务中心与马彩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彩琴,利辛县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彩琴,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夏大士,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彩琴因与被上诉人利辛县市场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彩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彩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彩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