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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770号原告:郜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某,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郜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