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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龙,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7819号原告:杨小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程丽娟,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原告杨小龙与被告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丽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借款20000元,承担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年8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且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将承担3%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被告程丽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20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两张,其中2015年8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如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承担3%的违约金”,但条据中又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遂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借款由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案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应随时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2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即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丽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庭审中享有权利的自动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丽娟偿还原告杨小龙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程丽娟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