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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吴晓冬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1,吴X2,吴X3,吴X4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30号申请人:吴X1,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申请人:吴X2,女,1947年8月6日出生。申请人:吴X3,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申请人:吴X4,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X1、吴X2��吴X3、吴X4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吴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马连道中里三区X号楼,房号X(建筑面积:61.46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吴X3所有;2、吴X5名下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X号楼,房号X号(建筑面积:47.9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吴X4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X1、吴X2、吴X3、吴X4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