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引儿与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引儿,贾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945号申请人李引儿,又名李英儿,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明田,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引儿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9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贾明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引儿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王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