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炬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利国营销服务部、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炬,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利国营销服务部,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第1503号原告李某炬,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琦,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利国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某镇104国道西侧某镇政府3号。负责人靳某。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某炬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利国营销服务部、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炬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李某炬负担。审判长 李春光某陪审员叶永付某陪审员侯有喜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秦丽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