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99号原告何备家与被告刘耀卿、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备家,刘耀卿,张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99号原告:何备家,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福,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耀卿,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被告:张德华,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69********,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住道县XXXX。原告何备家与被告刘耀卿、张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何备家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备家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何备家负担。审 判 长 万理智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陈小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