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东锋与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公司、黄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锋,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370号原告李东锋,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华路康乐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孙会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峰,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东锋诉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东锋不能提供被告库尔勒市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现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03元,退还原告李东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