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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国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279号罪犯张国全,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24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张国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有效奖分89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44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罚金已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全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