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北京京德博山水泵经营部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丰台热力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德博山水泵经营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丰台热力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948号原告:北京京德博山水泵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亚疗桥南河沿2号22幢平房。法定代表人朱京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丰台热力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总后热力站。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纯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京德博山水泵经营部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丰台热力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北京京德博山水泵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877761.14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08年11月1日起算,直至付清全部欠款项之日为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以877761.14元为基数,暂时计到2016年1月1日,暂计37772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被告改造总后丰台热力站项目中,原告先后向被告该工地送货六次,货物价值925322.7元。双方未签订供货合同,货物由被告向使用建设单位转移分发使用。后由于被告该工地人事内部出现问题,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供货,承诺慢慢消化该批没有使用的剩余货物。之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877761.14元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德博山水泵经营部起诉的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丰台热力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保障局名称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京德博山水泵经营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利娟人民陪审员 畅广平人民陪审员 何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