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欠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花,王欠欠,姜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郑金花,1981年1月6日出生,女,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王欠欠,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姜中伟,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郑金花与王欠欠、姜中伟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欠欠、姜中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