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0281民初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付海燕与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燕,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81民初第3466号原告:付海燕。被告:高强。原告付海燕诉被告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海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高强偿还原告欠款4.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原告付海燕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高强,原告亦不能再提供被告高强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强��明确身份信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退还原告付海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