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通化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赵金鹏,王宝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500号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万通路66号。法定代表人:潘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女,汉族,1984年11月21日,该单位法务部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姜振东,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该单位法务部部长,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赵金鹏,男,汉族,1989年5月2日,河北省保定市。被告:王宝齐,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被告赵金鹏、王宝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