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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杨氏钢构棚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杨氏钢构棚屋有限公司,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杨氏钢构棚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运城市盐湖区杨氏钢构棚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杨氏钢构棚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