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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艳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利,王明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利,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现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王明现,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李艳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11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辉 微信公众号“”